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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塔吊之升降機導向與緩沖裝置
1 導向裝置1 導軌應能承受升降機在額定載荷偏載的情況下,以額定提升速度上、下運行和制動時產生的全部應力,及在此情況下安全器動作時產生的全部附加應力,偏載量應符合GB/T 10056中3.10.1條的規(guī)定。
2 SC型升降機在計算由于安全器動作作用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,載荷沖擊系數的取值為:
a. 漸進式安全器為2;
b. 瞬時式安全器為5。
3 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,吊籠采用滾輪導向,對重采用滾輪或導靴導向。
2 緩沖裝置
1 吊籠和對重底部均應按GB/T 10054中4.3.6條的規(guī)定安裝緩沖裝置。
2 當吊籠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,對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.5m。
3 在設計緩沖裝置時應假設吊籠裝有額定載荷,并以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作用在緩沖器上時,其平均加速度應不大于1g(g為重力加速度),并且以2.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時間不得大于0.04s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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